一、案情简介:何XX将前期捅死,将儿子痛成重伤
何XX与叶XX原系夫妻关系,婚后除生有何X一外并无其他子女。婚后二人产生纠纷致感情破裂后离婚,约定何X一由母亲叶XX抚养。2015年4月25日,何XX前往前妻叶XX家将叶XX及其父亲捅死,并捅伤何X一。经鉴定,何X一的伤情已构成重伤。由于何X一的外祖母早已死亡,在何X一母亲方面只有其舅舅叶X一作为监护人更为合适,并且何X一户籍地所在村委会于2015年9月26日做出认为叶X一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何X一成长的证明。
据此,叶X一以何XX不适宜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何XX的监护人资格。
案件审理中,法院对指定何人为何X一的监护人,征询了何X一的意见,何X一表示同意由叶X一担任其监护人。
二、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XX的监护人资格
受理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XX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叶X一为何X一的监护人。
三、律师说法:父亲已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应撤销监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应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监护,而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法定监护人,在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并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撤销其监护资格:1.通过暴力等手段伤害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损的;2.无人看管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等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后,法院可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重新指定监护人,给予更适合的人员监护资格。但在指定监护人时要充分考虑到被指定人的监护能力,此种监护能力既包含经济抚养能力又包含对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的行为能力。
被监护人父母因感情不合离婚后,其由母亲进行抚养。此后,其亲生父亲竟前往母亲家中将母亲及外祖父残忍杀害,并将被监护人捅成重伤。父亲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父亲被判入狱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故法院有权撤销父亲的监护资格。与此同时,由于被监护人的母亲及其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其舅舅的意愿和其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的意见后,指定其舅舅担任监护人更为合适。
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异后由母亲抚养,在被抚养期间父亲将母亲和外祖父捅死,并将未成年人捅成重伤。因父亲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父亲亦会因此入狱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据此,应撤销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均已去世,只有舅舅具有监护能力且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故应指定舅舅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