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万转账分手无须还
中国青年网讯:相识一个月便订婚,男方给了300万元彩礼。分手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法院认为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与,应认定为彩礼,扣除双方同居花费判令女方返还280万元,双方对此均没上诉。此后,男方又起诉,要求女方归还恋爱期间给与的114.78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到底是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广州中院日前二审认为,从其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转账应属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因此114.78万元是恋爱馈赠,女方无须归还。
法院认为,理由有几点。其一,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未有证据显示所转款项以双方缔结婚姻为条件;其二,晓磊就本案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由此反映,晓磊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其三,上述款项赠与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其四,双方分手后,晓磊仍向阿蓉转账,则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阿蓉心意,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最后,证据表明,晓磊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据此,晓磊向阿蓉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晓磊已将上述款项向阿蓉给付,其现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改判阿蓉无需归还上述款项,驳回晓磊的全部诉请。
如何区分恋爱馈赠和彩礼
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的财物,有条件性。当婚姻这一目的不能达到时,接受的一方有义务返还。但是,恋爱中的馈赠不一样。馈赠只是感情的一种表达,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接收方没有返还义务。
下列情形,要区分婚前赠与和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注意,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既不属于婚前赠与,也不属于彩礼。
在实际中,因馈赠的数额通常较小,法院一般不会要求当事人返还。但是近年来,恋爱中赠送“豪礼”的越来越多,豪礼中除了大额钱款、名表、珠宝外,甚至还包括上百万元的名车、房产,一旦两个人分手,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对此,律师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不要将豪赠礼物作为提升两人感情的唯一方式,因为馈赠不属于彩礼,没有返还义务,不要最后落得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