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为给孩子上户口才结婚
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生育一子王×3。原、被告于201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为了给孩子上户口,于2015年5月4日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没有结婚合意,虽有结婚的登记行为,但没有共同生活,故婚姻不成立。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王×3一直随原告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王×1的婚姻存在上述法定无效的情形,故对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是否有效不是根据有没有结婚合意来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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