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无效婚姻女子经常被家暴无家可归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龙某某于1987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证,双方共生育两个女儿,且现均已成年。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之父龙某A(已故)与原告之母龙某B系同父同母的兄妹关系,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龙某某在父母强迫之下由父母包办结婚,我本人强烈反对这门婚事。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因被告嫌弃我未能给他生儿子,经常对我及两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动不动就拳脚棍棒乱打,后被告龙某某染上赌博恶习把家里东西全部输光之后外出务工,一去便是13年,音讯全无。我就一人抚养两个女儿,龙某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两女儿长大出嫁,龙某某才回家。自2012年农历2月因被告龙某某殴打我,把我赶出家门,一年半我无家可归,现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龙某某辩称:原告所说都不是真的,我得了重病后原告就想尽办法要与我离婚。其实,我与原告是表兄妹关系,我不愿离婚。原告宋某某在我外出务工期间私自拿走了高级毛毯一床、脱水机一台以及现金28000元,我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原告宋某某要和我离婚,还应补偿我8000元,赔偿我多年对她的付出和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法院判决: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之父龙某A与原告之母龙某B系同父同母的兄妹关系,故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龙某某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的婚姻关系应宣告为无效。被告在诉讼中辩称原告拿走了高级毛毯一床、脱水机一台以及现金28000元,因原告对此有异议,被告亦无确实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同时,被告要求原告补偿8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可索要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就是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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