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借款出具借条
2014年7月5日,被告王朝霞向原告贾伟轲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贾伟轲现金壹拾万圆整,每月付息壹仟伍佰圆整。王朝霞。2014.7.5号。”该份借条下方载明:“以上借款已清。今借贾伟轲现金玖万圆整。王朝霞。2016.8.22。”庭审中,原告贾伟轲认可被告王朝霞已归还本金100000元,下剩90000元未归还。、
原告诉称:2014年7月5日,被告王朝霞找到原告,说买房子急用钱,用几个月就还,于是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贾伟轲现金壹拾万元整,每月付息壹仟伍佰圆整。王朝霞。2014.7.5号。后原告屡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本金拾万元(100000元),利息壹万捌仟圆(18000元),共计118000元。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贾伟轲提供郾城区档案局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被告王朝霞与李胥军系夫妻关系。
法院判决:被告王朝霞、李胥军支付原告贾伟轲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率标准按月息1.5分计算,支付利息的期限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清还完毕之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2014年7月5日,被告王朝霞向原告贾伟轲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今借贾伟轲现金壹拾万圆整,每月付息壹仟伍佰圆整。王朝霞。2014.7.5号。下方载明:“以上借款已清,今借贾伟轲现金玖万圆整。王朝霞签字。2016.8.22日。”证明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庭审中原告贾伟轲认可被告王朝霞已归还本金10000元,下欠90000元未归还。被告王朝霞、李胥军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辩护权利的自动放弃。故对被告王朝霞借原告贾伟轲9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朝霞负清偿借款的责任。
被告李胥军是王朝霞的丈夫,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胥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原告贾伟轲提供郾城区档案局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李胥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是每月付息壹仟伍佰元整即月息1.5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率标准按月息1.5分计算,支付利息的期限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清还完毕之日止。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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