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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68人  作者:哈尔滨婚姻律师朱艳茹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2014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5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于2016年2月4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支付被告82000元作为聘金,按照习俗通过媒人送至被告家,由被告父母收取了聘金82000元。订婚后,两人交往不顺,双方无法建立感情,于2016年6月结束了恋爱及婚约关系。对于返还彩礼事宜,经媒人及双方多次协调无果。综上,原告送去聘金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聘金。

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彩礼

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6年2月4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将聘金82000元送给被告。后双方于2016年6月终止交往。原告基于婚约基础向被告交付聘金,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被告并未否认接收聘金的事实,故被告父母代为接收聘金系代理行为,应当由被代理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

律师说法: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从以下情形来判断: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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