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丈夫失智妻子起诉离婚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03年7月11日双方在龙山县内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姚某,现随被告居住生活,2006年8月21日生育女儿李某甲又名姚某丙,现随原告居住生活。原告生育女儿后在宁远县柏家坪镇三文洞村九组娘家居住。
2007年1月6日被告姚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新市场敦煌洗衣店被他人致伤头部,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医院住院治疗42天,原告李某某陪护,后原告又护送被告回龙山县内溪乡岩力村老家休养,在原告护理被告期间,原告与被告家人因口角等原因发生纠纷,原告遂于2007年7月18日离开被告。2007年8月14日被告进行伤残鉴定构成五级伤残,2009年12月31日被告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原告于2011年1月向龙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原告便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生活。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不幸摔伤,造成胸骨爆裂骨折,双侧胸腔积液,用去医药费76771.45元,目前仍在治疗,不能行走。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离婚。被告姚某甲辩称,由于被告是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级,同时考虑原告现在身体状况,要原告将婚生女儿李某甲带回龙山老家与被告见一面,与其兄长姚某玩几天,建立兄妹感情,就同意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甲于2002年相识、相恋,并与2003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和睦,互帮互助,互敬互爱,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分居,是被告被他人伤害致残,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使原告不能与被告正常沟通交流,此给原、被告身心均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原告在护理被告的过程中,尽心尽力,互相供养、互相扶助、互为支柱,却未得到被告家人的理解与宽慰,对与被告共同生活失去信心,后因与被告家人发生口角纠纷离开被告,此分居非原告的主观意思,不属于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年底不幸摔伤,被告姚某甲在知道情况后,心系原告身体安危,体谅原告处境艰难。因此,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有裂痕,但未彻底、全面破裂,为维护和睦、互助、互爱的家庭婚姻关系,不支持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什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个家庭都会有不同的家庭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夫妻感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家庭矛盾引起的夫妻分居都能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指的是夫妻之间感情不合,并不是夫妻一方与对方家人存在矛盾引起的分居。
此外,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在一起发生夫妻性生活,即使时间很短,如果过了性生活,即应重新计算分居时间。
以上就是”丈夫失智妻子起诉离婚 两次都被法院驳回是为啥“的案情内容,您明白了吗?更多相关法律知识,您可咨询网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