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孩撞破玻璃门肠子外露
环球网讯:日前的一个上午,生活在余杭的张师傅一家,很平静。开“滴滴”到清晨,张师傅睡得很沉。妻子准备好早饭后,就去附近工厂打临工了。姐弟三人在电扇下,各自做着作业。
13岁的乐乐排行第二,光着膀子,做着题。突然一阵尿急,放下笔,他就奔向院子里的卫生间。“咣!”玻璃碎了一地,血腥味很快弥漫在空气中。乐乐捂着肚子,倒在玻璃渣中,又站起来,艰难地挪着步子,身后是十多米长的触目惊心的血迹,腹部的鲜血不停地流着。眼见儿子肚子上的血不停地往外流,肠子都露出来了,张师傅和前来帮忙的邻居一起,将乐乐抬上车,匆忙送到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
当时,乐乐处于失血性休克状态,脸色苍白,脉搏微弱,血压只有80/50mmHg,医生检查发现肚子上有3处伤口,最大的有20厘米长,最小的也有8厘米。大量肠子裸露在体外,长时间供血不足,已经稍许泛紫色。乐乐的情况容不得一丝一毫耽搁,医生立刻手术。经过两个半小时的抢救,所有伤口都顺利缝合,外露的肠子重新回到腹腔,乐乐的生命保住了。十多天过去了,在医护人员精心照料下,乐乐情况逐渐好转,现在已经从ICU转入了外二科。
乐乐说,那天上完卫生间,他准备拉开玻璃门时,手肘不小心撞到了玻璃,玻璃门就这样碎了一地。乐乐当时吓了一跳,下意识地往后退了两步,不料湿滑的地面让他失去了重心,加上不小心腿缠上了淋浴的软管,就这样身体一下子扑在一地的碎玻璃上。“肚子上扎进去的玻璃,是我自己拔出来的。”乐乐很勇敢。看着儿子遭了这么一场罪,张师傅很自责。“都怪我没注意家里的门,建议大家不要用质量不好的玻璃。”
家长可追究产品质量责任
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致使他人的人身遭受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受害人要求索赔的范围,包括: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家中使用的玻璃门,即使价值不高,也最起码要能够保障其安全性。如果不符合安全标准,使使用者家庭成员受到伤害,家长可代未成年子女向商家和玻璃门的生产者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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