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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妻子患病 起诉丈夫索要扶养费

此文章帮助了395人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夫妻分居后妻子患病

原、被告于2007年5月14日,婚后无子女,2014年,原告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膜后平滑肌肉瘤,原告多次住院,共花费医药费合计157797元,并已支付完毕,原被告均有固定工作,原告杨某某在鞍山市交通运输学校工作,有医疗保险,平均每月工资为2103元,被告杨某在鞍钢冷轧厂工作,平均每月工资为2900元,被告于2015年4月1日离开家,在外租房居住,并且在庭审中表示双方矛盾太大,已不愿再回家,被告走后,于2015年起诉离婚,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5)立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称,2015年4月1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扶养费无人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付原告扶养费3000元,被告支付(2012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10日)157797元医药费。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每月支付原告杨某某扶养费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丈夫,负有照顾原告的义务,本案原、被告虽已分居,但原告提供的病历证明原告患有严重疾病,作为丈夫被告应从生活上和精神上进行照顾和帮助,但原告有固定工作,每月工资2103元,且有医疗保险,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及基本生活需求,结合被告现实收入情况及支付能力,以及原告自身享有固定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具体情况,酌情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按每月给付扶养费600元为宜。

律师说法: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关系是一种法定关系,未经过法定程序的解除,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分居,双方都要承担身为夫妻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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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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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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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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