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分居后妻子患病
原、被告于2007年5月14日,婚后无子女,2014年,原告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膜后平滑肌肉瘤,原告多次住院,共花费医药费合计157797元,并已支付完毕,原被告均有固定工作,原告杨某某在鞍山市交通运输学校工作,有医疗保险,平均每月工资为2103元,被告杨某在鞍钢冷轧厂工作,平均每月工资为2900元,被告于2015年4月1日离开家,在外租房居住,并且在庭审中表示双方矛盾太大,已不愿再回家,被告走后,于2015年起诉离婚,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5)立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称,2015年4月1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扶养费无人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付原告扶养费3000元,被告支付(2012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10日)157797元医药费。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每月支付原告杨某某扶养费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丈夫,负有照顾原告的义务,本案原、被告虽已分居,但原告提供的病历证明原告患有严重疾病,作为丈夫被告应从生活上和精神上进行照顾和帮助,但原告有固定工作,每月工资2103元,且有医疗保险,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及基本生活需求,结合被告现实收入情况及支付能力,以及原告自身享有固定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具体情况,酌情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按每月给付扶养费600元为宜。
律师说法: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关系是一种法定关系,未经过法定程序的解除,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分居,双方都要承担身为夫妻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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