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离婚后不想支付抚养费请求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离婚后不想支付抚养费请求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离婚后不想支付抚养费请求变更抚养权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雷某甲于2007年12月18日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9月27日生育女儿雷某乙(曾用名周某甲)。2013年5月3日,原、被告双方在东安县人民法院达成离婚协议,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小孩雷某乙由被告雷某甲抚养成年,原告周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没有按照协议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被告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雷某乙由原告抚养成年。原告诉称,现小孩已入学,而被告父母家常年开设麻将馆和牌馆,不利于小孩的学习和成长。被告辩称,被告现在没有再婚,是亲自监护和抚养小孩雷某乙,被告现在在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有能力抚养和监护小孩,小孩在跟随被告生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并考取了标准舞、拉丁舞一级,并非原告所诉现环境不利于小孩的学习和成长。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对子女的抚养关系考虑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双方的抚养能力,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确定。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雷某乙自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离婚后,原告连探望的次数都很少。原告周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需要变更抚养的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对原告请求变更子女抚养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夫妻离婚时,无论哪一方取得孩子抚养权,都不能逃避对孩子的抚养责任,没有取得抚养权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当然,也并不是说,抚养权确定之后就不可以更改。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可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以上就是“离婚后不想支付抚养费请求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更多相关抚养权法律知识,您可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婚姻相关咨询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