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时无力支付抚养费
原告舒某甲与被告蔡某2003年3月28日协议离婚,原告舒某乙系舒某甲与蔡某之子,出生于2001年2月14日。原告诉称,现原告舒某乙已年满14岁,期间所有费用一直由原告舒某甲负担,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蔡某支付2003年至2015年的抚养费72000元(每年6000元),支付2016年以后每月生活费1000元至原告舒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本院查明,被告蔡某分别于2007年10月29日、2008年12月23日共计支付原告舒某乙抚养费2200元。2008年,原告舒某乙就读于怀化市星光小学,被告蔡某为其支付了一年的学费14800元。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每年6000元的抚养费过高,应当参照每年行业标准的25%来计算抚养费。
法院判决:被告蔡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舒某乙抚养费66800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由被告蔡某每月负担原告舒某乙抚养费5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原告舒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由被告蔡某每月负担原告舒某乙抚养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舒某甲与被告蔡某于2003年3月28日离婚,抚养费应从2003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原告舒某乙年满十八周岁。
根据被告蔡某的收入情况,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2016年以前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计算,2016年以后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舒某乙2008年的学费14800元系被告蔡某支付,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小学一年的学费14800元明显高于一般的义务教育费用,考虑到2008年除学费以外的抚养费系原告舒某甲负担,不宜直接将14800元的学费予以扣减抚养费,可酌情扣减一年的抚养费6000元。被告蔡某已支付给原告舒某甲2200元,应予以扣减。原告舒某乙2003年3月29日至2015年9月29日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计算,共计75000元,扣减后,被告蔡某还应支付抚养费66800元。
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负担,2016年1月1日至原告舒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负担。
律师说法: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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