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母亲没看住小孩致其被电动车撞伤
2015年11月14日10时2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中里老将和饭店门前,原告与其母亲尹x由东向西步行,但是尹x未牵拉住原告;适逢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车辆前部与原告发生接触,导致原告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当日,原告至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并于当日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期间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外固定架固定术",2015年11月21日出院,实际住院7天,原告还多次至上述医院复诊。就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问题,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被告张桂香赔偿原告宁x医疗费八百七十四元一角五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六十元、营养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护理费四千二百元、交通费六百元、残疾赔偿金七万四千零二元六角、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鉴定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等的共同责任。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现无证据证明该责任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故对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行过程中未能确保行车安全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为年幼孩童,其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时其随行的监护人亦未能尽到妥善的监管义务,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对事故造成的原告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监护人有过错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吗
法律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监护人没有很好的尽到监护义务,致使被监护人受到人身伤害,虽是被监护人的本身过错,但监护人有逃脱不了的责任。所以,监护人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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