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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养子归谁 离婚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此文章帮助了30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养子归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于2002年10月17日在龙里县龙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08年2月27日收养一子,取名宋某某。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原告李某某曾于2009年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本院及亲属调解,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4月10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我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双方收养的儿子宋某某由被告抚养直至成年。被告同意抚养宋某某,但要求原告应该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月,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儿子宋某某由被告宋某抚养,原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答辩同意,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儿子宋某某虽系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诉请儿子宋某某由被告宋某抚养,被告宋某同意抚养孩子。现宋某某随被告生活,日常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故宜由被告抚养;结合本地工资水平及本地生活消费水平,酌情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

律师说法:离婚后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夫妻婚内收养子女,离婚时,不可解除收养关系,收养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即使离婚,因收养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改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须支付抚养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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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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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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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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