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常年分居为由起诉离婚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陆雪某于199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3月6日登记结婚,同月30日举行婚礼后原告到被告家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5月28日,原、被告再次发生过争吵后原告离家,同年6月27日起双方分居。原告曾于2008年7月、2009年3月两次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均未获准许。2010年7月,原告再次以常年分居为由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常年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感情的维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原、被告在近几年发生矛盾后,被告方虽经努力要求修补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但均遭原告拒绝,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常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从原告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态度看,夫妻已难以和好,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法院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何种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已作了部分列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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