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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常年分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 何种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此文章帮助了292人  作者:党东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以常年分居为由起诉离婚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陆雪某于199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3月6日登记结婚,同月30日举行婚礼后原告到被告家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5月28日,原、被告再次发生过争吵后原告离家,同年6月27日起双方分居。原告曾于2008年7月、2009年3月两次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均未获准许。2010年7月,原告再次以常年分居为由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常年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感情的维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原、被告在近几年发生矛盾后,被告方虽经努力要求修补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但均遭原告拒绝,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常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从原告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态度看,夫妻已难以和好,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法院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何种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已作了部分列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就是对“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何种情况下应准予离婚?”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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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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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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