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孩打赏女主播4天花掉6千元
凤凰网讯:潘女士最近几天十分恼火,这源于她10岁的儿子。10岁的邓邓(化名)爱唱歌跳舞,妈妈便将手机给儿子玩。哪知用钱之时,才发现微信钱包没了钱,一查记录,近6000元都被儿子打赏给了网络女主播。潘女士这气不打一处来,将儿子狠狠的教训了一番。“我就是太信任他了,他说喜欢听歌,喜欢跳舞,说手机上有全民K歌什么的软件,能跟着唱,我就把手机给他,谁知道他就花钱打赏女主播,那不就等于给人送钱么?”
在潘女士的微信钱包交易记录中,华商报记者查看了一下,消费主要集中在8月17日到8月20日这4天里,而且最为集中的就是8月17日下午1时至5时这之间,给女主播送礼物间隔最短的一两分钟一次,4天总共买星币送礼物花去近6000元,而仅17日下午短短4个小时里,就花去4700多元。
邓邓妈妈潘女士说,孩子不懂,难道那些网络上的女主播也不懂吗?难道没人管吗?这么小的孩子就让打赏,她承认自己对孩子也疏于管教,“但你看看,这些主播都成什么样子,用的这些图片,几乎都是全身赤裸,这不是毒害孩子嘛!”潘女士想通过法律的渠道为自己维权。
律师提醒这是无效行为
对此,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事发后,孩子家长,也就是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该行为就被认为有效。显然,4天花费近6000元用于打赏的行为,是与10岁孩子的认知不相对应的,因此属于无效行为。
不过,即便如此,也不能成为家长“甩锅”的理由。因为隔着屏幕,网络主播们并不能知道对面打赏的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他们接受“打赏”,其实是一种接受赠与行为,对于“打赏”的人是谁,他们并没有审查义务。
家长们如果想要追回这笔钱,首先要证明“打赏”行为不是自己所为,因为家长是成年人,他们可以撤销被监护人的赠与行为,对于自己的赠与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却是无法撤销的。但是,在这一点上,很多家长往往面临着“举证难”的困境,所以,即使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家长也不能轻易追回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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