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继母抚养两继子成家后离婚
原告与二被告的父亲于1976年5月8日结婚,结婚后开始抚养二被告,当时他们分别三岁和两岁。原告将他们视为亲生儿子,供其二人读书,将他人抚养成人,结婚生子。原告在去年与被告父亲离婚,现孤寡一人,身体多病,年近七十,时常要住院治疗心脏病、每月还需交纳租金、水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电话费、伙食费、医疗费,原告的退休工资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请求二被告尽到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00元。被告认为,原告有一个房子每月出租450.00元,原告有医保,有退休金,同时给他人打工,每月还有1,500.00多元的收入,被告同意赡养老人,但经济上拿不出多少钱,每月最多能保证100.00元。所以虽然原告是被告的后妈,但原告会当她像亲妈一样照顾,将原告接回家一同居住,让原告吃饱、穿暖。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每人每月各支付原告周某某赡养费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二被告虽为继母子关系,但二被告仍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支付赡养费为尽赡养义务的形式之一。原、被告对赡养费的数额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其生活及医疗支出每月5,000.00元,并要求二被告每月支付1,000.00元,被告对此数额并不认可。本院认为,赡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原告生活所需、被告的支付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告现主张其每月支出5,000.00元并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的证明,其自认其每月有退休金1,500.00元,还有450.00元的租金收入,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二被告的支付能力,二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原告100.00元较为事宜。如原告额外发生超出其负担能力的医疗费用,其可在发生后,另案向二被告主张。
律师说法: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子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因婚姻关系产生,当产生这种关系的婚姻关系消灭,双方不再有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不用互相承担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规定,处于照顾老年人权益的角度,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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