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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引发财产分割纠纷 如何认定股票增值部分的性质

此文章帮助了264人  作者:党东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以婚姻存续期间置换股份为由主张均分股票增值部分

李某诉张某离婚财产分割一案中,双方争议的财产为:张某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美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美国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两股,即股份一拆三,张某在该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万股。

法院判决:股份置换系资本运作行为,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财产。但张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张某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婚后股票增值部分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知,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婚后股票增值部分是股份置换所得的收益,而股份置换行为,又属于资本运作行为,故该收益凝结了夫妻一方的劳动,包含各种智力因素和其他成本,属于主动增值,而非孳息或自然增值,因此,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婚后股票增值部分的性质?”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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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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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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