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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妻子有多张银行卡存款 再次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此文章帮助了39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离婚后发现妻子有多张银行卡存款

刘某1与刘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8月7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本院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914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载明:“财产问题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院依申请调取刘某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刘某2的尾号361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2年4月20日现支9000元,于2012年4月23日现支3000元,截止双方离婚时,卡内余额为3565.12元;刘某2尾号为791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截至双方离婚时,卡内余额为8159.98元。刘某2主张该取出的钱均用于家庭生活。刘某2向本院提交尾号为791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刘某2在离婚后,给付刘某1共计15000元,刘某1对此不予认可。刘某1与刘某2婚姻存续期间,每月的家庭月收入为7000元左右,每月用于日常生活的花费为1000元左右。原告刘某1认为刘某2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隐瞒刘某1。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国农业银行存款,暂估50000元)。

法院判决: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夫妻共同财产23725.1元归被告刘某2所有,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11862.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本院调查核实,刘某1与刘某2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刘某2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1725.1元;关于刘某2的尾号361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2年4月20日现支9000元,于2012年4月23日现支3000元一节,刘某2答辩称12000元用于家庭支出,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及消费综合认定刘某2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2000元;故本院依法认定刘某2与刘某1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3725.1元。据此,本院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哪些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处罚,还是由很多当事人以各种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一方对此不知情,无疑会使自己遭受莫大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项:

1、转移存款,即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等取出或转账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此时另一方根本无法查询到该笔财产的存在。

2、虚假过户,即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将不动产、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变卖资产,即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进而隐藏,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私赠他人,即包括赠与给情人或其他有暧昧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其实最终还是自己获利。

以上就是“离婚后发现妻子有多张银行卡存款 再次起诉分割共同财产”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在实际中,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花招还有很多,为了保护您的利益,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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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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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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