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后发现妻子曾与人通奸并生子
原告陈强与被告许洁原为夫妻关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原告对此不知情,双方于2014年5月23日在连云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2015年1月2日被告生下一女,原告知道后心理极度不平衡,因而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主张在和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特别是后来患有尿路感染,双方就没有夫妻生活,给被告带来巨大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后来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因喝多酒在酒醒后发现与朋友发生了性行为,在与原告离婚后才发现自己怀孕,没有办法才和那个朋友结婚,其婚内并没有和那个朋友同居生活,原告则主张自己没有性功能障碍,只是患有尿路感染,双方有性生活,但是戴安全套,不管怎样,被告婚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都是有过错的。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强要求被告许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然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另外,本案原告在庭审中以陈述其在离婚后知道此事后只是心理产生不平衡,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普通通奸行为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赔偿。
请求离婚损害精神赔偿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之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通奸、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原因并不是因被告与他人通奸的行为,且通奸并不是法定可以请求离婚赔偿的是由,原告也未因被告的该行为遭受损害,因此,其诉讼请求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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