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老伴去世被大儿子赶出家门
被告刘某系原告周某长子。周某与丈夫有两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丈夫1984年因车祸去世,周某起初跟随刘某生活。1992年刘某拒绝赡养周某并将其赶出家门,周某便跟随次子生活。2009年以来周某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全部由次子照料,使得次子无法外出工作,家庭生活贫困,难以继续赡养周某。被告刘某多年来疏于看望问候周某,忽视冷落老年人,未尽到赡养和照料义务,其行为不仅导致周某无法正常生活,还深深伤害了周某的心。于是,周某便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刘某履行赡养义务并给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被告从今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1000元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孝敬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道德准则与优良传统,更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被告20年来并没有意识到应当去看望母亲,也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违反法律,没有尽到自己的法定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请求赡养费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赡养老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应当关心、照顾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奉、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负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提高对老年人的赡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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