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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女子并未继承遗产 法院判其偿还丈夫所借债务

此文章帮助了24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婚后丈夫去世女子并未继承遗产

被告陈高秀与温日平于2002年3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5月17日,被告陈高秀丈夫温日平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利息按1分计算(即年利率12%),借期1年。借款后温日平陆续归还了2015年4月24日前的利息13500元。后温日平于2016年3月因患病死亡,剩余借款本息未归还,现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需夫妻共同偿还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陈高秀应归还原告温祖华借款12万元,并按年利率12%计付自2015年4月25日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温日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为证,该笔借款系在被告陈高秀与温日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温日平的个人债务,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共同债务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借贷双方约定不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应当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配偶一方死亡的债务继承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偿还义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与继承遗产后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不同,虽然大多数夫妻在配偶一方死亡后会继承其财产,但此时继承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死亡一方的那部分,对于这一部分,继承人(即配偶)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偿还义务。

而对于死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不得以未继承遗产拒绝偿还。

以上就是“丈夫去世女子并未继承遗产 法院判其偿还丈夫所借债务“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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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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