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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冒充他人领取结婚证 这样的婚姻一定无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28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达法定婚龄冒充他人领取结婚证

被告杨兴文,原名杨兴义,系永平县人。原告熊某某与熊正菊系姐妹关系,二人均是昌宁县人。2001年8月7日,熊某某与陶国良结婚,并到昌宁县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由于被告杨某某与熊正菊未婚先孕,但熊正菊未达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故被告杨某某使用熊某某的身份证件与亲属陶秀香拍摄了结婚照,于2004年4月25日到永平县龙街镇人民政府骗取了结婚登记,领取了永龙民婚2004字第74号结婚证。熊某某与熊正菊均未与被告杨某某到永平县龙街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实际生活中,被告杨某某与熊正菊至今在永平县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女儿。熊某某与陶国良至今在昌宁县生活。2014年9月17日,熊正菊以杨某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诉讼,熊某某以杨某某为被告提起了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两案本院分别立案受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熊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熊正菊未达法定婚龄,被告杨某某冒用熊正菊姐姐熊某某的名义骗取结婚登记,而实际上是与妹妹熊正菊同居生活。故熊某某与杨某某并无重婚的主观故意,双方不构成重婚罪。因此,被告与原告的结婚照是弄虚作假骗取的,双方婚姻关系不合法,本院不能按离婚纠纷处理。同理,熊某某与杨某某的婚姻关系也不属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本院也不能按无效婚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熊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是,《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之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则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领取结婚证是未满法定婚龄,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年龄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情形已消失。法院不能直接判其婚姻无效,当事人可以诉请离婚或者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修正错误信息。

以上就是”未达法定婚龄冒充他人领取结婚证 这样的婚姻一定无效吗“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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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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