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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外打工母亲患精神残疾 女儿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烟台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父亲在外打工母亲患精神残疾

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因被告常在外地工作,2013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经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原告之母刘×系精神残疾二级,未工作。现原告以原告之母系残疾人、无收入来源、原告已读初中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自二○一五年九月起,被告肖×2给付原告肖×1抚养费每月八百元,于每月十日前给付,付至原告肖×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被告在外地工作,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被告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现被告仍在外地工作,且原告已上初中,生活、学习的开销增多,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但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兼顾抚养人的支付能力,并应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数额较高,故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本院依法予以酌定。

律师说法:增加抚养费须满足哪些情形

关于已协议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增加的抚养费数额,则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或母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

1. 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 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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