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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请求分割继承的房产 各继承人共有情况下法院不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288人  作者:宜宾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请求分割继承的房产

2003年10月15日,广州市芳村区公证处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其内容为:原告父亲杜棣之死亡后遗下与原告母亲黄少平共有的广州市芳村区增滘村增滘大和西约106号、106号之一房屋两间,其中杜棣之的房产份额应由妻子黄少平及子女杜景成、杜瑞卿、杜渐玲及原告杜某1共同继承。根据广州市芳村区房地产登记所于2003年12月9日出具的《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记载,芳村区增滘大和西约106号房屋由黄少平、杜景成、杜瑞卿、杜渐玲及原告杜某1共有。因感情破裂,原告杜某1起诉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分割原告继承的房产。

法院判决:因尚未分割不处理,可在分割后另行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告作为继承人之一所继承的广州市芳村区增滘村增滘大和西约106号、106号之一房屋的问题。上述房屋作为遗产,虽已由原告在内的各继承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但据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和原告的陈述,系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确定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原告对上述房屋的占有份额尚不能确定。因此本案中对被告要求分割原告继承的遗产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作处理,被告可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了遗产后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继承的房产尚未分割,离婚时怎么办?

婚后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起诉离婚时,如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尚未分割,该遗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等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完毕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离婚请求分割继承的房产 各继承人共有情况下法院不处理”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宜宾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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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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