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婚内期间欠款道不明
刘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为避免妻子徐女士受累,刘先生从不让其参与生意。今年6月,刘先生遭遇车祸身亡后,一名自称叫张自珍的人找上门来,说刘先生生前欠其多笔借款并立有字据,要求徐女士清偿。徐女士看过字据之后,尽管确认系刘先生字迹,但以该款“非自己所欠、也不知道欠款事由、更未参与生意”为由拒绝。
法院审理:按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刘先生生前所欠借款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决定了徐女士必须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经判决徐女士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夫妻债务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但本案并不具备除外条件,即徐女士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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