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起诉争取非婚生子女抚养权
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根据当地习俗摆过酒席,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生育一女,己经通过亲子鉴定上了原告的户口上,原告与被告生活两年,2015年春节前,被告向她父母承认了结婚生孩子的事实,然后被告父母催着原告与被告去广州见被告父母。因被告母亲不愿意我俩结婚,被告要跟原告分开,2016年3月,被告趁原告找工作时候,带着孩子离开原告,不知去向。原告十分担忧,多方面找不到被告及孩子,期间有被告的亲人加原告微信,经常发我女儿的照片和视频转告原告死了这个心,永远找不到被告和孩子。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现在广州市租有房屋,有工作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的由原告抚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抚养非婚生子女
本案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能否支持。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是2015年12月5日生育的,未满两周岁,一般随母方生活为原则。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不适宜抚养孩子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抚养条件比被告更优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在客观上,被告不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所以,原告主张非婚生女儿变更由自己抚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十六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起诉争取非婚生子女抚养权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怎么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照此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因此,当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也会参照法律规定的如下一般标准:(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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