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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做亲子鉴定 亲子关系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党东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一方拒做亲子鉴定

1995年起,苏某与李某在江苏南通相识并成为朋友。2000年起苏某与李某开始交往,后苏某离开南通。苏某与李某未登记结婚。2001年,苏某在南京产子,李某未在场。2001年7月19日,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姓名苏某某,出生日期2001年7月3日,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母亲姓名苏某,身份证号5111xxxxxxx3542,父亲李某,身份证号3206xxxxxxx7403。李某在得知苏某生子后,曾托人带1000元现金给苏某。从孩子苏某某出生至今,李某未支付过抚养费用。2011年7月,苏某以李某对苏某某不履行生父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孩子苏某某是苏某与李某的亲生子;2.确认苏某抚养苏某某;3.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诉讼中,苏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李某拒绝,鉴定未能进行。

法院判决:拒做亲子鉴定可推定为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举证了其与李某关系亲密、其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李某否认与苏某具有同居或性关系,但对出具身份证原件办理出生证明等事实不能做出合理说明,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苏某的主张,也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应推定苏某的主张成立。所以判决确认李某与苏某之子苏某某具有亲子关系;苏某某由苏某抚养;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苏某某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说法:一方拒做亲子鉴定,亲子关系如何认定

在亲子关系认定纠纷中,亲子鉴定结论能够直接证明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都做不成亲子鉴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方不配合。所以,对于这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所以在本案中,苏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出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而李某否认与苏某具有同居或性关系,但不能提供与苏某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李某与苏某某存在父子关系。

以上就是对“一方拒做亲子鉴定,亲子关系如何认定”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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