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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姓 法律上对此有什么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702人  作者:哈尔滨婚姻朱艳茹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随母姓

冯某某母亲黄某与冯某于2007年相识恋爱并同居,2009年生育一子,取名为冯某某。因黄某与冯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冯某某出生后,一直由其母亲抚养,冯某未尽抚养义务,因此,冯某某户口落在其母亲处。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冯某某母亲与冯某分居至今,冯某也一直没有看望其子,也没有给付抚养费,未尽抚养义务。现冯某某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冯某协助冯某某变更姓氏随其母姓。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母亲黄某于2007年与被告冯某相识恋爱并同居;2009年,黄某与冯某生育原告冯某某;冯某某出生后,其户口落在其外公处。2010年10月至今,黄某与冯某分居,冯某某随黄某共同生活,原告冯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冯某协助原告变更姓氏随母姓。冯某某出生时,其父母冯某、黄某未达到登记结婚年龄,冯某、黄某至今未登记结婚,冯某某系非婚生子。在没有证据证明冯某同意被告子女姓氏的情况下,冯某某要求冯某协助被告姓氏随母姓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冯某协助原告冯某某变更姓氏随母姓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后孩子改姓 法律上对此有什么规定?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 法民字第 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本案中,离婚后孩子起诉要求父亲协助其改姓,根据法律规定,这必须要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以上就是对“离婚后孩子改姓法律上对此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欢迎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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