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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起诉离婚 受损害一方是否可获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66人  作者:党东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因家暴起诉离婚

郭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刘小某。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共同财产有微波炉一台,海尔彩色电视一台,防盗门一个,热水器一个。郭某以刘某因家庭琐事多次对其进行殴打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刘某离婚,女儿刘小某归其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支付赔偿金,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

法院判决:家暴的受损害一方可获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缺乏沟通与理解,影响了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酌情判处。另原告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因原告有劳动能力,且被告名下亦无住房,故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准予郭某与刘某离婚;刘某赔偿郭某人民币2000元;双方所生之女刘小某由刘某负责抚育,郭某每月给付刘小某抚育费,至刘小某十八周岁时止;夫妻共同财产美的微波炉一台,海尔彩色电视一台,归郭某所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

律师说法:因家暴起诉离婚 受损害一方是否可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本案中,郭某与刘某原系自主结婚,但婚后因缺乏沟通和理解影响了夫妻感情,而且刘某曾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对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本案中,刘某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刘某具有过错,应当向郭某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定。

以上就是对“因家暴起诉离婚,受损害一方是否可获赔偿”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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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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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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