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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向女方付300万元聘礼,分手后能否追回?

此文章帮助了541人  作者:重庆婚姻刘丽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恋爱期间,张某送李某钻戒及300多万现金

张某与李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因十分投缘, 张某一出手就送了李某一枚钻戒。清明节,张某打算带李某回老家扫墓,李某提出按照其家乡的习俗,未下聘礼订婚前,不能随便跟着张某回家扫墓,需要张某支付300万元的聘礼。于是,张某向李某转账300万元,李某跟随其回乡祭祖。

相识一个月后,双方就举办了订婚宴。之后,两人同居生活了大半年时间,却终因性格不合而分手。

张某向法院起诉称,现双方已无法履行婚约,要求李某返还钻戒及礼金3108880元,而李某仅同意返还钻戒及订婚仪式上的108880元礼金,认为300万元属于恋爱诚意金,拒绝退还。

那么,张某向李某转账的30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李某应否返还?

法院判决:判令李某返还280万元

法院认为:扣除双方同居花费判令女方返还280万元,双方对此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张某有权请求返还

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与,应认定为彩礼。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

如转账金额为“52000”、“8888.88”,那么从数字寓意来看,男方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因此114万是恋爱馈赠,女方不需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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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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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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