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夜染性病
中国法院网讯 24岁的新娘张某怀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无限憧憬,满心欢喜地和已经恋爱一年多的新郎赵某举行了婚礼,没想到,居然在新婚初夜染上性病。愤怒的张某为此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赵某离婚,并判令赵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此后赵某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为排遣寂寞,赵某经常光顾一些色情娱乐场所,并因此染上了性病。2004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时,赵某向张某隐瞒了病情,并借故逃避了婚前体检,结果导致张某刚刚当上新娘就染上了性病。为此,张某在住院治疗终结后,向赵某提出了离婚诉讼。
哪些情况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们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上述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一年后另行起诉;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被告赵某婚前生活作风不够检点,婚姻登记时隐瞒病情,婚后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而不加以防避,漠视原告身体健康,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某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赵某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而不加以防避,以致张某被传染,侵害了张某健康权,因该种疾病的特殊性,张某因此遭受较大精神痛苦,赵某理应给付适当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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