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六安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 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 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

此文章帮助了535人  作者:曾海英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儿女的抚养费是否使用诉讼时效

黄某于1995年10月与顾某某登记结婚。1996年8月,黄某与被告周某在舞厅相识并产生好感,后两人发生婚外两性关系,黄某由此怀孕。1997年6月16日,黄某生下女儿顾某。后顾某一直跟随黄某生活,被告周某对此并不知情,未支付过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2008年2月21日,顾某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追索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其出生至成年期间的抚育费人民币129600元(每月人民币600元,支付18年)及小学到大学的教育费人民币31500元。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DNA司法鉴定, DNA分析结果极强支持周某与顾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被告周某辩称,我和黄某于1996年8月在舞厅相识后产生好感并发生两性关系属实,但当时黄某已经结婚,对于原告是我的亲生女儿这个事实,我一直持怀疑态度。现在虽然经亲子鉴定,认定原告顾某与我有亲生血缘关系,但是这么多年来,我并不了解原告的实际情况,所以之前11年的抚育费不应由我承担。而且原告的请求超出了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只愿意承担近两年的抚养费,承担的标准应以工资收入20-30%为限。 

法院判决:支持黄某诉求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顾某系被告周某的非婚生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律师说法: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

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具有人身属性,不宜适用诉讼时效。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看,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人往往生活困难、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与行为能力等情况,与抚养义务人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要求义务人向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支付抚育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存权。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现实,有必要给予其特殊保护。但是,被抚养人成年后,再请求给付十八岁以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对“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解答,应该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婚姻法律师。


六安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六安婚姻律师推荐

六安婚姻律师
六安婚姻律师六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招募六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
六安电视台法治节目嘉宾律师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安徽六安市

婚姻相关咨询

六安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六安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