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张大、张二、张三、张四、张五,其中张三与徐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张小某,张某于1993年去世,张三于2009年10月去世后,李某于2010年5月去世。张三生前留有两套房屋。徐某与张小某处理完张三的丧事之后,徐某想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变更为张小某享有,随即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对进行过户登记,但工作人员根据张小某及徐某提供的材料,告知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人张三还有其他继承人,必须所有合法继承人到场签字才能进行过户登记。那么,张三去世后有哪些合法继承人?
法院判决:应当由六名合法继承人共同确认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由于张三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则张三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张三的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上述两套房屋。
本案中两套房屋为张三与徐某婚后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则本案中两套房屋中的一半份额归徐某所有,另外一半份额才应作为张三的遗产予以分割。 本案中由于张三去世后,遗产并未进行分割前其母亲李某相继去世,则属于李某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本案一共发生两次继承。综上,本案中,张三的遗产经过两次继承后,由张小某、徐某、张大、张二、张四、张五共同继承,则六名合法继承人应当共同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签字确认,才能处分本案涉及的两套房屋。
律师说法:应按照法定继承按顺序分配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由于在张三去世后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则在张三母亲李某去世后其享有的遗产权利即转由李某的合法继承人享有。
本案中李某的丈夫及父母先于李某去世,则李某的合法继承人为五名子女,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于张三已经去世,则第二次继承中属于张三的继承的份额应由张三的儿子张小某代为继承。则第二次继承中属于李某的遗产份额应由张大、张二、张四、张五及张小某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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