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2003年5月1日,周某和张某登记结婚,2004年5月31日婚生一女,取名张某1,2009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取名张某2。两人共同生活十多年来,夫妻恩爱,家庭和睦。2013年8月,张某突然起诉与原告离婚,周某万分惊讶,不知所措,但张某却态度坚决,在他人的劝说下,双方协议离婚,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现经了解,张某与她人已于2012年5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5月份,并以夫妻名义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3。周某没有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周某有权向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周某要求张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判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张某与张某某系一人,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根据(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原告周某没有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原告周某有权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张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但其要求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由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15000元为宜。
律师说法: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系为已婚人夫,因与其妻子感情破裂。张某提起诉讼,欲通过诉讼解除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与其妻子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在解除婚姻后,其妻子才得知行为人已有他人育有一女,并发生在与行为人婚姻存续期间内。张某在未解除与其妻子婚姻关系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已违反婚姻忠实义务,也亦说明张某具有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的主观故意。同时,张某与其妻子已结婚十年,在这十年期间,其妻子一直为家庭默默付出,并抚育两个孩子。张某的行为已造成其妻子精神上与内心上的创伤。因此,张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基于过错方应给付其妻子精神损害金。在本案中,周某没有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周某有权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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