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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 行为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429人  作者:党东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

2007年3月,苏某的妻子因病去世。怕父亲孤单,苏小某为父亲张罗了一个保姆——董某。日子久了,董某和苏某之间有了爱情。2008年5月6日,在儿女的祝福下,苏某与董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苏某心疼董某前半生受的苦,尽量满足董某的任何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了董某的名字,苏某并未通知子女。本以为父亲被照顾的很好,苏小某没想到董某不仅贪恋房产而且根本没有尽到照顾父亲的责任。在和哥哥商量并征得了父亲的同意之后,苏小某与苏大某以“苏某无权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为由将苏某与董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苏某无权擅自处分房屋。

法院判决: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无效

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每个共有人都有义务负担全部的债务。除因共有关系消灭以外,比如夫妻离婚等,共有物一般不得分割。本案中,苏某在并未争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董某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实际上是想将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董某。苏某无权擅自将房产赠与他人,因此苏某在房产证上加了董某名字的行为,除非能够在事后争得其他共有人,即苏小某和苏大某的同意,否则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故苏小某和苏大某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父亲加名的行为无效。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行为是否有效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因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共同财产关系等。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除因共有关系消灭以外,比如夫妻离婚等,共有物一般不得分割。本案中,苏某名下的房子是其所在单位分给苏某整个家庭的,在分房时,苏某夫妇及其子女均在该单位就职,因此虽然房产证上仅注明苏某为产权人,但房子实际上是苏某一家四口共同所有。苏某的妻子去世三父子依法也属于共同所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原则上应争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方可为之,本案中,苏某在并未争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董某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实际上是想将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董某。苏某无权擅自将房产赠与他人,因此苏某在房产证上加了董某名字的行为,除非能够在事后争得其他共有人,即苏小某和苏大某的同意,否则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以上就是对“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行为是否有效?”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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