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离婚后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周某、蒲某原系夫妻关系,周小某系二人之子。2015年3月,周某与蒲某产生纠纷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周小某由蒲某负责抚养,周某自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周小某抚养费500元至周小某18周岁止。2017年1月周小某上诉称:要求蒲某自2017年1月起每月负担周小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周小某18周岁止。
法院判决:根据双方负担能力酌情更改抚养费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蒲某与周某离婚时确定周某自行抚养周小某,但现周小某已上学,教育费用确有一定增长,且周某因收入降低及偿还债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再由其自行抚养周小某确有困难。一审法院对周小某的实际需要及周某的经济条件变化考虑不足,以周小某抚养费的支出并无巨额增长,蒲某、周某的收入并无其他明显变化以及要维持生效判决稳定性为由,驳回周小某的诉讼请求不妥,法院予以改判。具体抚养费数额,法院根据周小某的实际需要及蒲某、周某的负担能力酌情予以确定。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离婚,一方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通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随一方生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当然,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愿并有能力承担全部抚育费,也可不要他方负担,但不能等于放弃今后向他方索要抚育费的权利。本案中,虽蒲某与周某离婚时确定周某自行抚养周小某,但现周小某已上学,教育费用确有一定增长,且周某因收入降低及偿还债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再由其自行抚养周小某确有困难,应当根据周小某的实际需要及蒲某、周某的负担能力酌情予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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