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可以索要子女抚养费
2011年,32岁的李某嫁给了在龙凤区某单位工作的离异男子张某。一年后,他们的儿子丁丁出生。在婚后,两人“战争”不断。2014年6月,这对夫妻又一次争吵后,张某搬到母亲家去住了,两人开始分居。李某没有工作,孩子又经常生病,医药费花了不少。她一个人照顾不了孩子,只得请了个保姆,家里的积蓄很快花光。她打电话给丈夫,让他给孩子拿抚养费,可张某却推三阻四。2014年11月,李某抱着孩子到婆家找丈夫要钱,不但钱没要到,还被张某打了一顿。李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替儿子维权。
法院判决: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每月应承担的抚养费为969元。鉴于被告与李小红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今后如何抚养原告属不确定情况,法院支持2014年8月份至2015年3月份的抚养费共计8721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姆费用,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张辰向原告张丁丁支付抚养费872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有以下标准
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以下标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给付。本案中,张辰有固定收入,李小红没有收入,所以法院判决张辰按月收入的25%给抚养费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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