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疑女友有外遇对其殴打
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江某自1997年起未婚同居并生育二子。自2013年开始,两人感情出现问题。2016年5月,江某在进贤县某镇开设服装店,从此很少与吴某一起生活。2016年12月2日上午,吴某因怀疑江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来到服装店,质问江某与何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江某称没有,于是吴某拉扯江某,要求去江某租住的出租屋内解释清楚,江某不肯走,吴某便用拳头殴打江某头部、胸部、腰部等部位,致其受伤倒地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之后,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江某经济损失1.2万元,被害人江某对被告人吴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男子获刑拘役十一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判决吴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律师说法:情侣间的暴力行为算不算家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发生于有婚姻、血缘、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成年子女对父母等。情侣之间的暴力行为不受婚姻法调解,因此不属于家暴。但是受到民法、刑法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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