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汉族,1990年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詹某1,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同上。
朱某与詹某1离婚纠纷一审判决
案件事实:2012年11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3年农历12月2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詹某2。

朱某与詹某1离婚纠纷一审判决
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生育1个子女,婚后基础较好。现虽夫妻因缺乏良好沟通,产生矛盾,原告提出离婚,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面对问题冷静对待、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以暂不予离婚为宜。
朱某与詹某1离婚纠纷一审判决
光华律师团点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证据证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理应判决不予离婚。
朱某与詹某1离婚纠纷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詹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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