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金某,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俞某3,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俞某4,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杜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俞某1,男,2008年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俞某2,女,2018年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分家析产纠纷案例-余杭区张某与金某、俞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俞某4曾是夫妻,双方于2007年5月17日离婚。2018年下半年,原、被告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被征地拆迁,户内成员包括原告和六被告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列为被安置对象,被告金某一户所有与本次迁出安置有关的事务均以户主即被告金某名义进行处理,且均由被告俞某4经手操作。2018年10月下旬,原告一户的征迁安置款项1830657元扣除购房款后,已全部发放到户主即被告金某名下,原告作为户内成员理应同等享受征迁安置待遇,但是被告金某领取征迁补偿款后,不但未给原告分文,被告俞某4还于2018年11月23日向原告索要属于原告可享受的8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拆迁安置购房款114000元,该款项本已从征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被告俞某4却无理索要,原告迫于无奈已将该款项支付给被告俞某4。但原告多次向被告金某和被告俞某4要求分割属于原告个人的征迁补偿款项以及不应再次支付的购房款114000元未果。
另查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房产,在原告与被告俞某4离婚后,由被告金某(户主)于2016年2月23日以原告与被告金某、俞某4、杜某、俞某1向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于2016年4月29日经批准后所建,但原告并未参与案涉房屋的建造。2018年9月28日,案涉房产被拆迁补偿安置时确认:总建筑面积为425.33平方米,常住在册户籍人口为7人。被拆迁房屋补偿费计337678元、房屋装修补偿费计159231元、附属物补偿费计32005元,24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和自行过渡奖励费合计84000元、二次搬家费共计3000元,配合进场评估奖励10000元、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奖励50000元、腾空房屋移交奖励20000元、按时入住高层公寓奖励20000元(该奖励费在入住时兑现)、按时进行丈量、签约、腾房、入住高层公寓奖项30000元、未加层奖项49620元、合法房屋装修评估总值不足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足费181033元、原正常装修评估值在800元/平方米以内部分补助42533元、因物价、区域及综合调整等因素,一次性补助731557元、集中签约奖50000元、查漏补缺包干奖30000元,合计1830657元。安置人口7人,安置总面积560平方米,支付总购房款882000元。扣除支付的总购房款882000元及按时入住奖励费20000元后,被告俞某4实际领取各项费用925657元。

分家析产纠纷案例-余杭区张某与金某、俞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现共有物已被征用拆迁,原告请求分割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因申请及建房时,原告与被告俞某4已经离婚,尽管原告也是申请建房人之一,但原告并未参与建房或投入资金,故对被拆迁房屋补偿费计337678元、房屋装修补偿费计159231元、附属物补偿费计32005元、二次搬家费共计3000元、未加层奖项49620元、合法房屋装修评估总值不足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足费181033元、原正常装修评估值在800元/平方米以内部分补助42533元、因物价、区域及综合调整等因素,一次性补助731557元等与房产有关的拆迁补偿款,共计1536657元,应归六被告所有。24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和自行过渡奖励费合计84000元、配合进场评估奖励10000元、按时搬迁完毕奖励50000元、腾空房屋移交奖励20000元、按时进行丈量、签约、腾房、入住高层公寓奖项30000元、集中签约奖50000元、查漏补缺包干奖30000元,共计274000元,因安置中的各类奖励费是以安置人口为依据的,故应由原、被告各自享有七分之一即每人39143元。按时入住高层公寓奖励20000元(该奖励费在入住时兑现),也应由原、被告各自享有七分之一即每人2857元,因该奖励费在入住时兑现,故目前尚不能分割,可待实际发放后再行主张权利。同时,原告应交纳安置购房款126000元,此款已由被告俞某4向相关部门代为交纳。原告已交给被告俞某4安置购房款114000元,尚应交给被告俞某412000元。此外,本院考虑到原告的实际生活情况,酌情确定由六被告补偿原告20000元。综上,原告目前可得补偿款59143元,扣除被告俞某4已代交的安置购房款12000元,六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补偿款47143元。
分家析产纠纷案例-余杭区张某与金某、俞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裁判结果:一、被告金某、俞某3、俞某4、杜某、俞某1、俞某2共同支付原告张晓华补偿款471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张晓华负担1972元,由被告金某、俞某3、俞某4、杜某、俞某1、俞某2共同负担639元。
原告张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金某、俞某3、俞某4、杜某、俞某1、俞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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