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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南阳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原告:黄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付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离婚纠纷案例-新蔡县黄某与付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10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生气打架,特别是被告在2013年出国打工后,与原告也不联系,双方现已分居六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共同财产:位于xx街间两层带院楼房及过道一间。共同债权:常某某欠借款40000元。为此起诉,请求判决。


离婚纠纷案例-新蔡县黄某与付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审查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纠纷案例-新蔡县黄某与付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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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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