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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房送“小三” 妻子争房闹法庭

此文章帮助了45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原告李女士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先生于1985年结婚,2002年张先生与被告宗女士有染,致使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原告起诉离婚。

2012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期间,2003年张先生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购买了房山区城关街道九洲兴达家园楼房一套,并在2007年以买卖形式将楼房转让给了宗女士。

后经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张先生与宗女士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认为,张先生将房屋以买卖形式转移给宗女士,并不是真实的买卖,其目的就是为了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使原告不能得到自己应有的份额。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楼房归自己所有,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先生辩称,房屋是宗女士的妈妈购买的。当时自己和宗女士的妈妈有业务上的往来。由于宗女士的妈妈是外地人,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外地人在北京购买房屋,所以在宗女士母亲的求助下,自己帮助宗女士购买了房屋。户名登记为张先生,自己承诺产权证办理下来后变更为宗女士。自己根本没有转移房产。

对于张先生庭审过程中的说法李女士怒道:“他根本就是瞎说,他没有转移房产为什么我会不知道!为什么他们在我们离婚前,生了一个孩子!他现在就是在狡辩!就是在胡搅蛮缠!婚姻中他是过错方,没有权利也没有脸再要这套房产了!”

由于张先生现任的妻子宗女士没有出庭,所以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并未调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丈夫买房送“小三”,妻子争房闹法庭,听来令人唏嘘不已,还是请当事人多沟通、多检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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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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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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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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