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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足一月就“闪离” 法院判女方返还结婚彩礼

此文章帮助了65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四川农村报讯 陈某和杨某是绵竹市某乡同村人,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二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不到一个月,陈某便搬回娘家居住。

因夫有男性疾病妻子闹离婚 丈夫要求返还彩礼

原来,由于杨某患有男性疾病,但是在婚前并未将此事告知陈某。婚后,夫妻二人并未发生男女关系,杨某虽然也多次到医院治疗,但是始终未见效果。就在分居期间,无奈的陈某向杨某提出离婚的要求,杨某随即表示同意,但是有个要求,就是陈某须返还当初由男方提供的16000元彩礼以及一条黄金项链、一枚戒指。

就彩礼返还协商未果 双方诉至法院离婚

但是,陈某认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并且还住在了一起一段时间,更关键的是因为杨某的疾病才造成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是杨某欺骗了自己,因此不同意返还。双方协商未果。

近日,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

法院称离婚彩礼返还认定共同生活是关键 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绵竹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绵竹市法院法官潘传明认为,本案中,彩礼返还能否适用第二种情形关键在于对共同生活的认定。而关于如何认定是否共同生活,目前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但从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及传统价值和伦理观念看,“共同生活”应该是男女双方在经济上互相扶助、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达到为了共同的生活目的而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的一种状态。当然,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应是共同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案陈某、杨某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且双方在性生活上又存在困难,双方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不能认定为有共同生活,故彩礼应当返还。但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形,被告对原告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因此,彩礼部分返还。

最终,本案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原告陈某向被告杨某返还彩礼10000元、金项链1条及金戒指1枚的折价款1000元。

德阳中院宣 本报记者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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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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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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