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与公婆同住签定分家协议
家住湘潭县花石镇的陈源与周军199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与周军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并在周军父亲周国铁与人合资的公司上班,公司按月支付他们工资。
在陈源和周军结婚前,周家就有两套房屋,在上海有一个门面,另有87万余元存款。周国铁认为,这些财产都是自己的,并不属于儿子、儿媳。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1999年4月,在村干部和亲属的见证下,周国铁与儿子、儿媳签订了分家协议。协议上明确写着,周国铁与周军夫妇经济分开,收入归各自所有,周军夫妇可以居住在周国铁夫妇位于花石镇的房屋内。与父母共同居住期间,不需要负担生活费用。
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以分家析产纠纷起诉公婆被驳回
2011年8月,周军与陈源感情破裂,丈夫周军向法院起诉离婚。而陈源认为自己常年与公婆住在一起,是周家大家庭的成员之一,离婚分割的财产应该包括公公婆婆的那部分。2011年9月,陈源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将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公婆财产。
法院认为,分家析产纠纷首先应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创造了共同财富为基础。陈源、周军与周国铁夫妇虽然在一起生活,但在1999年4月双方已签订协议,正式分家。同时,陈源也没有充足证据证明陈源与周军所得收益交大家庭统一管理和使用。于7月13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陈源的诉讼请求。
提示:
为避免这样的分家析产纠纷,父母与子女同住的最好还是一开始就签定分家协议,而且分家协议最好是去公证以保证签订的是有效力的。只有这样当遇到像上文中妻子告公婆起分家析产纠纷,父母或是夫妻双方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