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父亲不负担孩子抚养费
男子陈某和比他大10岁的女士唐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两年后二人的爱情结晶小琦诞生了。但当孩子还不到10个月的时候,陈某和唐某的婚姻触礁了,并很快协议离婚。双方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儿子小琦由唐某抚养,不向陈某收取抚养费。
儿子长大后起诉要求老爸支付抚养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唐某提前退休,对儿子的抚养能力下降。但儿子尚未成年,平时花销很大。无奈之下,小琦对生父提起了诉讼,要求他每月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共1000元。陈某在开庭时说:“我和小琦的母亲离婚时,曾明确约定,家里的财产和房屋归其母所有,小琦由她抚养,我不需要承担任何抚养费。另外,我现在没有稳定的职业,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还有我谈的一个女朋友,被小琦母亲找了一个托辞给弄散了,她的这种做法让我很反感。我认为,小琦起诉我,是因为他母亲不愿意我成家。”综上,陈某不同意小琦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父亲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被告按其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原告母亲与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约定了被告不承担原告抚养费,但随着原告的成长,其学习和生活的费用均已增加。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以每月给付600元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教育费一节,因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不妨碍子女索要抚养费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