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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离婚房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906人  作者:重庆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1、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屋在何时购买、房款如何交纳,在分割之前都应考虑相关因素。如果房子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则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一般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确定各自的份额和具体使用的房间。如果不能采取实物分割或不宜分割,应考虑房屋来源因素、交款情况、公民使用情况来进行分割。由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折价款或住房帮助款。

2、部分产权房屋的分割。

部分产权房屋是指职工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或建造所拥有产权的房屋。

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5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3、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对于此类房屋在下列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如果在婚前购买,房款已交齐但产权证未取得,认定为个人财产。

(2)如果由夫或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交纳了部分房款,余款或部分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续交纳,但未取得产权证,房子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当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交纳的房款应为共同财产。对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2)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3)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公房承租权。

由于未取得房屋产权,承租权属于债权而非物权。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以上为您讲述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四个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在实践中,由于每个离婚夫妻的房产情况都或多或少有所不同,复杂程度也不同,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自己又解决不了,建议您及时的咨询婚姻方面的律师,他们能为您提供专业回答。

重庆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谁带孩子,同等条件下,房子就会判给谁。但如果房子上有贷款,主贷人又不是您,法院在判决房子归属时,还要考虑银行的意见。对银行来说,离不离婚,谁得到房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房子上的贷款能不能及时归还。如果您的收入相对还贷本息来说有差距,恐怕难以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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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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