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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024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常常涉及生产资料。因此,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和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个人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归专用人所有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抵偿原则。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统盘考虑。同时,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到判决后离婚夫妻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继续保留“照顾女方”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中处理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7、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

(1)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

(2)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3) 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的财产;

(4)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

以上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您可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作为参考,具体要如何分割你们的夫妻财产,还需要你们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如果需要分割的财产比较多比较杂,建议您先找个婚姻方面的律师进行咨询,对自己的情况做个全面的了解再去讨论如何分割问题。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辞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所得不同。它与劳动者的身份密切相关。这种补偿是对辞职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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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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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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