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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归属,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此文章帮助了856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归属?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二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二至十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离婚子女抚养权不仅关系到离婚双方是否能继续与子女一起生活,也关系到孩子将来的成长,所以,在离婚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切莫随意。如果能在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指导下处理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会在离婚案件中减少不必要的花费的同时,获得较理想的结果。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要求增加抚养费,若能协商一致,当然最好,若协商不成,需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增加。开庭时,除向法庭陈述要求增加的正当理由外,还要提供证据。因此,在起诉前,需要收集孩子的学费、医疗费、生活消费开支等方面的票据,计算出这些费用已经超出了原定的数额,不能满足孩子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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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在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看能否就此事达成协议,通过公证等也能完成变更孩子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功,则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变更抚养权需要达成一定条件和准备相关材料,才能提出立案请求并获得通过,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院做出是否允许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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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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