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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怎样收集证据,诉讼离婚怎么选择法院管辖?

此文章帮助了74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诉讼离婚怎样收集证据

证据是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因素。法院审判在证据基础上,然后依据相关法律做出判决。有些当事人,不明白证据的作用,什么证据不准备,在庭一味地强调自己认为的事实,但是法院却不予理会,由此认为法院审理不公正。其实在法庭上如果没有证据,你所讲的事实再多也是费话,法院审理是有时间的,不可能无休止地听你讲对判决结果毫无影响的话。

1、收集感情破裂证据: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因此如果想达到离婚的目的,就必须围绕各个案件的具体感情破裂的情况,收集证据。但是感情毕竟是内心世界的表达,一般收集有效证据比较困难,但是有些感情破裂表现形式明显,完全可以收集证据的,就要事先做好收集工作,比如家庭暴力。

2、收集有利于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证据:子女抚养权争议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要争取抚养权,另一种双方都不想要抚养权。那么在城市中,基本上都独身子女家庭,双方争夺抚养权的案件较多。针对父母双方争议抚养权的案件中,如何收集对自己的有利的证据,就比较重要。比如孩子共同生活证明,一般是找居委会有关单位出具,如果被对方抢先了,那么你再去找居委会出具证明就不可能了。

3、收集夫妻共同财产证据: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日益增多,主要有存款、股票、房产、公司、车辆、公积金、保险金等等。在诉讼前,就必须根据具体财产形式,收集有效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金额高的案件,必须请专业律师办理案件。

二、诉讼离婚怎么选择法院管辖

选择正确的法院管辖,可避免在诉讼时走弯路,避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及人力物力。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一般离婚案件法院管辖地为被告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应按经常居住地。但有几种特殊的管辖情况,应引起注意: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5、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财产争议要一并处理,而法院也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因此,法院会让原告预估财产价值。我们不建议伪造或虚报财产价值,这样会引起立案人员的反感,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同样,也不要过高地估计财产价值,为以后的退费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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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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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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