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协议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法通则》之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也即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2、双方自愿离婚;即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受他人或对方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意思表示无效;
3、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6、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8、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即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此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